什么情况下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阿的追诉时效期限的;2、被告人的;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4、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6、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一、什么情况下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阿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刑事自诉状(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二份,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2、原告复印件,被告复印件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地。3、如原告为企业时,则提交:当年年审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复印件(验原件)。
一、刑事自诉案件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机关提起诉讼,并由**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自诉状(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二份,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
注:诉状及证据材料必须是A4纸,且纸张左侧预留2CM的装订线。如被告为两个时,则提交三份诉状及证据材料,依此递增提交。
2、原告复印件,被告复印件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在龙岗居住一年以上)。
3、如原告为企业时,则提交:当年年审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复印件(验原件)。
4、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应有具体委托授权事项。公民委托的必须由本人签名,委托公民代理的须由法院认可;企业委托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委托人涉外、港澳台,其委托书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公证。
5、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联系地址及电话)、证据目录一式三份(列清单,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在**实践中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到底如何适用尚不统一,有的认为应当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的认为应当根据案情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濮阳若澍律师事务所小编认为,如何正确适用本罪的罪名,应当结合刑法的立法技巧来进行分析。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罪名的适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具体罪名,如故意罪、抢劫罪。另一种是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又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手段选择性罪名,如、贩卖、运输、制造罪,在这类罪名中,犯罪的对象是固定的,即,但手段却可以选择。在适用罪名时,应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来定;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打击会计、统计人员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是会计或统计人员、古人类化古或古脊椎动物化石,但手段是固定的,适用罪名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具体犯罪对象来选择。三是手段和对象选择罪名。典型的是、变造、买卖公文、、罪。这一类选择性罪名手段和对象均有多种,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手段和侵害的对象不同来选择罪名。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的犯罪手段有掩饰和隐瞒两种,而犯罪对象则有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两种,符合选择性罪名的手段对象选择性罪名这一特征。因此在适用这一罪名时,应当根据案情分别适用不同的罪名,具体适用应为“掩饰犯罪所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和“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这四种。
民事案件可以开庭几次
1、法律对开几次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只要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可以开庭数次,法律只对审限有规定;
2、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百四十九条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民事诉讼法》 百六十一条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通常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法院。
百二十二条 稜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百三十五条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百四十六条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你立案时已交纳诉讼费,没有什么开庭费的,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原告方有过错,法院也会判原告方承担部分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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