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有权聘请律师辩护吗?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管他是还是普通百姓,也不管他是品行高尚的人还是恶贯满盈的“坏人”,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享有自行辩护和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比如刑事问题,可以聘请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四、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
不同的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也不相同。
如果是公诉案件(指、等机关侦查、起诉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察机关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律师了。在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自相关的机关和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如果是自诉案件(指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控诉,由法院直接立案并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人,他们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没钱聘请律师怎么办?
如果因为贫穷请不起律师进行辩护,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获得律师的帮助。我国设有的“法律援助制度”来帮助哪些没钱聘请律师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免费辩护;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辩护人的,法院都必须无偿的为其辩护律师。
教你如何区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关于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有规范说、身体动静说、能量说、因果关系说、社会意义说、终原因说、非难重点说、法益状态说、风险说、介入说等各种学说。
一、规范说
违反禁止规范的是作为,而违反命令规范的是不作为。问题是,我们并不能对刑法规范简单地进行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的划分。例如,如果认为我国关于故意罪的罪刑规范为禁止性规范,则没有不作为故意罪成立的余地。这显然不利于保益。
二、身体动静说
具有积极的身体动作的是作为,否则就是不作为。然而,能否离开具体的构成要件讨论身体的动与静的意义?例如,行为人忙着跟女友约会而不按时扳道岔的,跟人约会可谓积极的身体动作,但因行为人未为法律所期待的扳道岔的作为,法律上所评价的还是不作为。故脱离具体的构成要件,仅根据身体的动与静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并无意义。
在**实践中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到底如何适用尚不统一,有的认为应当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的认为应当根据案情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濮阳若澍律师事务所小编认为,如何正确适用本罪的罪名,应当结合刑法的立法技巧来进行分析。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罪名的适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具体罪名,如故意罪、抢劫罪。另一种是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又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手段选择性罪名,如、贩卖、运输、制造罪,在这类罪名中,犯罪的对象是固定的,即,但手段却可以选择。在适用罪名时,应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来定;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打击会计、统计人员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是会计或统计人员、古人类化古或古脊椎动物化石,但手段是固定的,适用罪名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具体犯罪对象来选择。三是手段和对象选择罪名。典型的是、变造、买卖公文、、罪。这一类选择性罪名手段和对象均有多种,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手段和侵害的对象不同来选择罪名。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的犯罪手段有掩饰和隐瞒两种,而犯罪对象则有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两种,符合选择性罪名的手段对象选择性罪名这一特征。因此在适用这一罪名时,应当根据案情分别适用不同的罪名,具体适用应为“掩饰犯罪所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和“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这四种。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人因被判处刑罚,如果套用自然界的因果力来判断,那么我们会得出这样一个荒缪的结论,该犯的父母亲与财物被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如果犯的父母不生下他的话,那么犯就不会存在于这个世界,就不可能有后来行为的发生。因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然要抛弃自然法则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因果理论。
目前,判断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我们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主要看该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具备通常性。如果一个行为通常会产生一种危害后果,当这种预料之中的后果出现时,我们就认为该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至于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但由于很偶然的行为产生了这样的危害后果,我们则不认为该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乙被甲打伤,乙在乘车前往缓解的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而。这个案例中,乙并非因为甲的殴打行为造成伤重而亡,乙的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虽然甲的殴打行为造成了乙需要前去接受缓解,但乘车前去并不通常会产生车毁人亡的后果,这里的重大交通事故属于偶然事件,所以乙的与甲的殴打行为之间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回到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上,我们在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时,首先要看出现了什么后果,接着我们要判断,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通常是否会造成这样的危害后果,如果在通常状态下,行为人虽有玩忽职守行为,但并不会导致出现这样的后果,这个后果是别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本就是个意外事件,则不可将这样的危害后果规则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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