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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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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湖南省 邵阳 双清区 宝庆东路1130号
  • 姓名: 郑贴桥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宁乡律师电话 咨询热线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3-12
  • 阅读量:119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湖南邵阳双清区  
  • 关键词:宁乡律师电话

    宁乡律师电话 咨询热线详细内容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吗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七十一条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员署名,并加盖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因此要是自诉案件被告人不到庭的话,那只能是终止审判。被告方脱逃或其他情况无法参与诉讼程序的,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一旦被告人无法到庭,应当中止侦查或中止审理,一切诉讼关系(包括附带民事诉讼)都处在等待解决的状态中。
    十三条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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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人因被判处刑罚,如果套用自然界的因果力来判断,那么我们会得出这样一个荒缪的结论,该犯的父母亲与财物被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如果犯的父母不生下他的话,那么犯就不会存在于这个世界,就不可能有后来行为的发生。因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然要抛弃自然法则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因果理论。
    目前,判断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我们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主要看该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具备通常性。如果一个行为通常会产生一种危害后果,当这种预料之中的后果出现时,我们就认为该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至于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但由于很偶然的行为产生了这样的危害后果,我们则不认为该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乙被甲打伤,乙在乘车前往缓解的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而。这个案例中,乙并非因为甲的殴打行为造成伤重而亡,乙的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虽然甲的殴打行为造成了乙需要前去接受缓解,但乘车前去并不通常会产生车毁人亡的后果,这里的重大交通事故属于偶然事件,所以乙的与甲的殴打行为之间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回到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上,我们在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时,首先要看出现了什么后果,接着我们要判断,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通常是否会造成这样的危害后果,如果在通常状态下,行为人虽有玩忽职守行为,但并不会导致出现这样的后果,这个后果是别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本就是个意外事件,则不可将这样的危害后果规则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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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你如何区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能量说
    向一定方向投入能量的是作为,不向一定方向投入能量的是不作为。但是,为放弃抢救危重病人而主动撤除维持生命装置的行为,似乎向一定方向投入了能量,而实际上与停止继续用药并没有本质区别,因而本质上还是不作为。可见,该说“导致作为与不作为区分的复杂性与恣意性,而且实际的区分结论也不妥当”。
    四、因果关系
    引起了结果的是作为,没有引起任何现象的是不作为。该说的明显缺陷在于:由于刑法理认,即便是不作为犯,也应以不作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如果否定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则对于不作为的结果犯只能以未遂犯论处,这显然不合适。
    五、社会意义说
    根据行为的社会意义是引起结果还是不防止结果来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但问题是,这里“社会意义”的概念较不明确,导致区分标准流于恣意。例如,阻止他人救助的行为的“社会意义”是引起结果还是没有防止结果,就难以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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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公诉自诉案件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2、提起诉讼主体不同。自诉是当事人自己提起的诉讼,公诉是依职权主动提起的诉讼。公诉是由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3、提起诉讼条件不同。
    一、案件公诉自诉案件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
    ①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机关提起诉讼,并由**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②公诉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2.提起诉讼主体不同:
    ①自诉是当事人自己提起的诉讼,公诉是依职权主动提起的诉讼。
    ②公诉是由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3.提起诉讼条件不同:
    ①自诉条件:有适格的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被害人有证据;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②公诉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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