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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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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湖南省 邵阳 双清区 宝庆东路1130号
  • 姓名: 郑贴桥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常德婚姻继承专业律师 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0-12-10
  • 阅读量:88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湖南邵阳双清区  
  • 关键词:常德婚姻继承专业律师

    常德婚姻继承专业律师 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详细内容

    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几种?
    《刑事诉讼法》172条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条规定,自诉案件有4种处理方式:
    1、调解。
    2、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诉。
    4、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诉讼法》170条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举报、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诉,因而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常德婚姻继承专业律师
    什么是刑事辩护?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任何人在遭遇**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申辩和辩解。这就是刑事辩护。
    二、当事人可以自己辩护吗?
    辩护权作为每个公民、每个人、每个犯罪嫌疑人、每个被告人的基本,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律师、法律许可的其他公民代为辩护。
    常德婚姻继承专业律师
    任何人都有权聘请律师辩护吗?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管他是还是普通百姓,也不管他是品行高尚的人还是恶贯满盈的“坏人”,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享有自行辩护和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比如刑事问题,可以聘请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四、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
    不同的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也不相同。
    如果是公诉案件(指公安、检察等机关侦查、起诉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察机关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律师了。在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自相关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如果是自诉案件(指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控诉,由法院直接立案并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人,他们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没钱聘请律师怎么办?
    如果因为贫穷请不起律师进行辩护,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获得律师的帮助。我国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来帮助哪些没钱聘请律师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免费辩护;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辩护人的,法院都必须无偿的为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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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人因被判处刑罚,如果套用自然界的因果力来判断,那么我们会得出这样一个荒缪的结论,该犯的父母亲与财物被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如果犯的父母不生下他的话,那么犯就不会存在于这个世界,就不可能有后来行为的发生。因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然要抛弃自然法则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因果理论。
    目前,判断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我们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主要看该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具备通常性。如果一个行为通常会产生一种危害后果,当这种预料之中的后果出现时,我们就认为该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至于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但由于很偶然的行为产生了这样的危害后果,我们则不认为该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乙被甲打伤,乙在乘车前往缓解的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而死亡。这个案例中,乙并非因为甲的殴打行为造成伤重而亡,乙的死亡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虽然甲的殴打行为造成了乙需要前去接受缓解,但乘车前去并不通常会产生车毁人亡的后果,这里的重大交通事故属于偶然事件,所以乙的死亡与甲的殴打行为之间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回到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上,我们在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时,首先要看出现了什么后果,接着我们要判断,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通常是否会造成这样的危害后果,如果在通常状态下,行为人虽有玩忽职守行为,但并不会导致出现这样的后果,这个后果是别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本就是个意外事件,则不可将这样的危害后果规则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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