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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区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能量说
向一定方向投入能量的是作为,不向一定方向投入能量的是不作为。但是,医生为放弃抢救危重病人而主动撤除维持生命装置的行为,似乎向一定方向投入了能量,而实际上与停止继续用药并没有本质区别,因而本质上还是不作为。可见,该说“导致作为与不作为区分的复杂性与恣意性,而且实际的区分结论也不妥当”。
四、因果关系
引起了结果的是作为,没有引起任何现象的是不作为。该说的明显缺陷在于:由于刑法理认,即便是不作为犯,也应以不作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如果否定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则对于不作为的结果犯只能以未遂犯论处,这显然不合适。
五、社会意义说
根据行为的社会意义是引起结果还是不防止结果来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但问题是,这里“社会意义”的概念较不明确,导致区分标准流于恣意。例如,阻止他人救助的行为的“社会意义”是引起结果还是没有防止结果,就难以得出结论。
公务员犯罪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会导致失去公职吗?这些问题都很复杂,接下来濮阳若澍律师事务所小编会为你解答公务员犯罪后,对公职的影响和处罚。
《公务员法》*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公务员一旦被判处刑罚,则会被处于开除的处分。因此公务员刑事犯罪,被开除公职的可能性是较大的,也可以说,一般情况下都是要开除公职的。但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除外: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包含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类。不管是何类不起诉,均意味着案件在检察机关得以终止,不再移送法院定罪处罚,自然不存在判处刑罚。
“免于刑事处罚”是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简单说就是犯了罪,但不判处刑罚,参考公务员管理规定,自然就**会保留公职了。
当然,这里只是纯理论分析,被“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样可能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也面临辞退、开除的可能。
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能否撤诉
刑事自诉立案之后可以申请撤案。法院对自诉案件立案后,可以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签订和解协议书。而在法院作出宣判前,自诉人是可以撤销案件的,但如果自诉人撤销案件的,法院是会准许的,而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的。
一、自诉刑事案件能否撤诉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的类型有几种,主要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符合条件的法院会受理自诉案件。
法院对自诉案件立案后,可以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签订和解协议书。而在法院作出宣判前,自诉人是可以撤销案件的,但如果自诉人撤销案件的,法院是会准许的,而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的。
自诉案件撤诉有不同的情形:
1、原告经法院两次的传唤,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出庭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2、法院立案后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或者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在作出宣判前撤诉。
刑事自诉案件有依法撤诉、调解撤诉、和解撤诉等的情形,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应该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几种?
《刑事诉讼法》172条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条规定,自诉案件有4种处理方式:
1、调解。
2、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诉。
4、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诉讼法》170条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举报、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诉,因而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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