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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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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湖南省 邵阳 双清区 宝庆东路1130号
  • 姓名: 郑贴桥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祁东律师事务所 帮您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0-09-30
  • 阅读量:58
  • 价格:2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湖南邵阳双清区  
  • 关键词:祁东律师事务所

    祁东律师事务所 帮您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详细内容

    郑贴侨律师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2003年之后将自己的业务范围转为主攻刑事辩护、纠纷。
    刑事自诉案件应具备的立案条件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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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不同
    (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 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
    (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抢夺罪须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方能构成。而抢劫罪则没有数额和情节的限制,只要实施抢劫原则上都应定罪。
    **实践中,抢夺罪与抢劫罪主要在抢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情况下不易区分。这时,关键看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身体还是财物。若是作用对象是财物的话,一般是以抢夺罪论处。但要是作用对象是被害人的身体,这个时候往往会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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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能公诉吗?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不能公诉的,涉及到告诉才处理的相关案件,一般是需要根据原告向**机关亲自告诉的情况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在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可以造成对原告的名誉损失,应当由原告自己起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能公诉吗?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能公诉,虽然刑事案件都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但实践中,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法律中要求是受害人或当事人告诉了之后才进行处理的,此类案件检察院是不会公诉的。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三章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三章*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四章、*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祁东律师事务所
    对抢夺罪和聚众哄抢罪的具体分析
    1.从主体上看二者的区别
    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的主要的区别也是在于人数,聚众哄抢罪的人数众多,首要分子往往纠集多人对他人之财物进行哄抢,而抢夺罪的主体有时也可能会有多人,但在大多数情形之下往往是一人或者二人,人数不会太多。
    2.从作案时间的长短上看二者的区别
    抢夺罪从开始到结束往往时间很短,在被害人还来不及反应的情况时就已经把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了;聚众哄抢罪的作案时间往往较长,在大多数情形下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事实的犯罪行为。
    3.从犯罪行为上看二者的区别
    抢夺罪重在“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强调出其不意,另被害人想不到;而聚众哄抢罪重在“哄”与“众”,强调一拥而上进行哄占。
    4.从定罪量刑上看二者的区别
    抢夺罪对参与犯罪的人,不管是一人还是多人都予以处罚;而聚众哄抢罪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进行处罚,这与抢夺罪是有所不同的。
    要注意,聚众哄抢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二,必须是行为人;*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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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贴侨律师在线咨询,律师团队,服务范围包含:刑事辩护、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诉讼、离婚财产分割、不良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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