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贴侨律师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2003年之后将自己的业务范围转为主攻刑事辩护、纠纷。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算不算立功
如果揭发的犯罪经经查证属实的,应属于立功的。根据刑法及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
如果经过查证,犯罪人揭发的情况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则不属于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须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是指**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现,同样也要具有这种立功效果。
罪犯在服刑期间,阻止其他人犯罪、有重大科技发明或者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这样,监狱方面可以为其申请减刑,法院核实情况后,在一定限度给减刑,重大立功的幅度在基准刑期的50%左右。当然,有些犯罪是不能减刑的。
数罪并罚的刑期不能**过多少年
判决宣告以**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过三年,拘役不能**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过二十五年。
同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针对不同的刑罚,在数罪并罚之后,有些可以合并执行,但可以吸收执行。其中,对于管制刑来说,数罪并罚之后不能**过3年。若是拘役刑的话,那么数罪并罚不得**过1年。而要是判处有期徒刑的话,则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过二十五年。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不同
(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 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
(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抢夺罪须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方能构成。而抢劫罪则没有数额和情节的限制,只要实施抢劫原则上都应定罪。
**实践中,抢夺罪与抢劫罪主要在抢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情况下不易区分。这时,关键看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身体还是财物。若是作用对象是财物的话,一般是以抢夺罪论处。但要是作用对象是被害人的身体,这个时候往往会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事自诉案件应具备的立案条件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