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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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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湖南省 邵阳 双清区 宝庆东路1130号
  • 姓名: 郑贴桥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长沙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0-09-06
  • 阅读量:102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湖南邵阳双清区  
  • 关键词:长沙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长沙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在**实践中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到底如何适用尚不统一,有的认为应当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的认为应当根据案情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濮阳若澍律师事务所小编认为,如何正确适用本罪的罪名,应当结合刑法的立法技巧来进行分析。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罪名的适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具体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另一种是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又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手段选择性罪名,如、贩卖、运输、制造罪,在这类罪名中,犯罪的对象是固定的,即,但手段却可以选择。在适用罪名时,应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来定;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是会计或统计人员、古人类化古或古脊椎动物化石,但手段是固定的,适用罪名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具体犯罪对象来选择。三是手段和对象选择罪名。典型的是、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一类选择性罪名手段和对象均有多种,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手段和侵害的对象不同来选择罪名。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的犯罪手段有掩饰和隐瞒两种,而犯罪对象则有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两种,符合选择性罪名的手段对象选择性罪名这一特征。因此在适用这一罪名时,应当根据案情分别适用不同的罪名,具体适用应为“掩饰犯罪所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和“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这四种。
    长沙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自诉案件撤诉有不同的情形
    1、原告经法院两次的传唤,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出庭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2、法院立案后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或者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在作出宣判前撤诉。
    刑事自诉案件有依法撤诉、调解撤诉、和解撤诉等的情形,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应该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二、**过了刑事自诉时效还能起诉吗
    刑事案件在多数人的概念中是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来判决的案件。其实,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高检察院核准。
    八十八条 在检察院、公安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分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一种是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成协议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另一种是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如果属于二种,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不过要是其他原因,比如与被告人和解等,就不能够再次起诉了。
    长沙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教你如何区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关于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有规范说、身体动静说、能量说、因果关系说、社会意义说、终原因说、非难重点说、法益状态说、风险说、介入说等各种学说。
    一、规范说
    违反禁止规范的是作为,而违反命令规范的是不作为。问题是,我们并不能对刑法规范简单地进行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的划分。例如,如果认为我国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罪刑规范为禁止性规范,则没有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成立的余地。这显然不利于保益。
    二、身体动静说
    具有积极的身体动作的是作为,否则就是不作为。然而,能否离开具体的构成要件讨论身体的动与静的意义?例如,行为人忙着跟女友约会而不按时扳道岔的,跟人约会可谓积极的身体动作,但因行为人未为法律所期待的扳道岔的作为,法律上所评价的还是不作为。故脱离具体的构成要件,仅根据身体的动与静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并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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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公诉自诉案件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2、提起诉讼主体不同。自诉是当事人自己提起的诉讼,公诉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起的诉讼。公诉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3、提起诉讼条件不同。
    一、案件公诉自诉案件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
    ①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机关提起诉讼,并由**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②公诉是指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2.提起诉讼主体不同:
    ①自诉是当事人自己提起的诉讼,公诉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起的诉讼。
    ②公诉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3.提起诉讼条件不同:
    ①自诉条件:有适格的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②公诉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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