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还能起诉吗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度不足,不知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实质上是检察院通过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终确认。存疑不起诉并不是不起诉,如果在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个时候是可以进行起诉的。《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05条规定,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171条*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存疑不起诉说的简单一些,就是对于刑事案件,暂时还没有掌握到足够充分的证据,确定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鉴于此,就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过也要注意,此时不起诉并不代表之后就不能起诉。若是后面新发现了证据,同时符合起诉条件的话,还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无期徒刑的**认定情况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从我国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的罪犯并没有被关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会。所以说,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断绝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4、必须附加剥夺。根据刑法典*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终身。
无期徒刑与死刑的判决都是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而定的,在一定程度的死刑的犯罪判决后果是要大于无期徒刑的,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死缓的情况,在符合判刑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由检察机关审查后,减为无期徒刑的。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查起诉的内容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3、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一、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查起诉的内容
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犯罪未遂应如何处罚?
1、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根据*共和国刑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 *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犯罪中对于未遂和中止都是属于有可能减轻刑期的可能性,但对于这两种是属于发生在不同的形态里,一种是因外界的因素而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另一种是在犯罪的过程中而中止了犯罪,因此,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