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的误区
结婚八年
个人财产都会变成夫妻共有
《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条规定,“婚姻法*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俗的说就是,对于一方婚前的房产、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没有约定的,那么这套房产或者财产,就永远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也不进行分割。
离婚公证主要有两点作用
1.可以保护离婚当事人双方以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获得强制执行力,义务人不履行相关给付抚养费等义务的,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而不需要另行起诉,除非公证确有错误,法院应当协助执行。
公证机关也会及时进行回访,监督义务人的履行情况,对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的义务人进行教育,说服、督促其履行义务,离婚公证尤其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上有很大的作用。
2.减少纠纷和社会矛盾
一方面,离婚公证保证了离婚财产分割以及抚养费等的给付,维护了家庭的和谐,家庭是组成社会的一个个细胞,家庭和谐,才有社会的和谐。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之前会尽量先进行调解,尽量挽回将破碎的家庭,事实上也确实有经公证处调解后不离婚的当事人,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经离婚公证后,如离婚后房产买卖等,买卖的相对人能够通过离婚公证书确定房产的所有人,对其交易有更大的**,减少了欺诈交易,维护了交易的程序,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公证具有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的作用,离婚中对当事人重要的可以说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了,涉及金钱给付的都很难执行,经过离婚公证后可以赋予这一部分内容强制执行力,万一以后出现纠纷也可以据此强制执行。同时也减少了交易纠纷,可以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把利剑了。
因限贷政策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近年来不断推出的楼市调控新政,其基本导向在于一方面通过提高购房首付和提高贷款利率来降低购房者资金承受力,遏制不合理的购房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提高购房成本,改变公众的房价预期,从而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房地产新政是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性决定,具有原则性、调控性、应时性、有限性等特征。房地产政策的颁布实施并不必然导致私人经济关系的变动,房地产政策融入**存在一个理解和适用的过程,其理性限度要求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精神,符合正当程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房地产新政由有权的机关公布,符合政策公布的形式要件,未经公布的内部文件不能适用。房地产政策包括政策、地方政策和行业政策,对于政策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引用,对于地方政策和行业政策只能参照适用。
其次,房地产新政区分倡导性政策与强制性政策。对于倡导性政策,仅为行政机关对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指导,不具有具体的法律效力;对于强制性政策,应当区分管理型强制性政策与效力型强制性政策,对于违反管理型强制性政策的,仅为违反公法上的义务,并不介入私法领域;对于违反效力型强制型政策的,介入私法领域,民事审判应当予以充分注意。
再次,房地产新政不具有溯及力。对于房地产政策发布前的行为一般不适用经济政策调整,这点与一般民事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大致相同。
后,房地产新政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房地产政策发生变动后,新政策应当代替之前的政策;房地产政策因修改终止或者自然消亡的,应当不再予以适用。经济政策是否影响民事审判实则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在房地产市场上社会公共利益表现为**房地产市场的理性稳定和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政策可以赋予其较强的效力。
法律、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停工情形
1.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2.合同约定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达30日以上承包人可以停工,当发包人拖延付款未达30日但承包人己无力施工;
3.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己对因此产生的增加费用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但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4.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承包人继续按原包干价施工工程项目将会亏损。
我们认为在上述第1、2、3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工但应提前书面发函催告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内(一般为28天)仍拒绝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停工;上述*4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除非是在建材价格上涨幅度巨大,承包人按原包干价施工将会承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否则,承包人不能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