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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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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湖南省 邵阳 双清区 宝庆东路1130号
  • 姓名: 郑贴桥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岳阳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0-07-12
  • 阅读量:65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湖南邵阳双清区  
  • 关键词:岳阳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

    岳阳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详细内容

    公诉权由检察机关独立启动、专门行使、不受**监督
      在其他一些国家,公诉权可能受到其他机关或组织的限制和分割。如在美国,大陪审团对刑事起诉有一定的决定作用。在法国,对于检察官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重罪案件,必须提交上诉法院审查庭再次进行审查,并由审查庭后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起诉。即使在实行检察官起诉独占的日本,作为一种例外,对个别案件,也设有准起诉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允许有关当事人在不服检察官不起诉决定时,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经审查可以作出交付审判的裁定。但根据我国法律,检察院是有权行使公诉权的专门。也就是说,只有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提起公诉,交付法院进行审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公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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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
      控诉职能是公诉机关的基本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正是基于控诉职能,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显然,公诉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能提起诉讼,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中国台湾学者认为是一种**处分,属检察机关在控方立场所作不追诉的内部意思决定[1]。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
    岳阳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
    起诉的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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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诉的三大类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 2、干涉婚姻自由罪 3、罪 4、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的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和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轻刑罚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自诉的三大类型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罪 2、非法侵入住宅罪 3、侵犯通信自由罪 4、重婚罪 5、遗弃罪 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8、属于刑法分则*四章(侵犯公民人身、罪),*五章(侵犯财产罪),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所谓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经书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注意该类自诉案件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案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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