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既可以自诉又可以公诉?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3 章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3 章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四章、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按《刑事诉讼法》170条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机关或者举报、控告后,机关不予立案,或者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诉,因而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教你如何区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能量说
向一定方向投入能量的是作为,不向一定方向投入能量的是不作为。但是,为放弃抢救危重病人而主动撤除维持生命装置的行为,似乎向一定方向投入了能量,而实际上与停止继续用药并没有本质区别,因而本质上还是不作为。可见,该说“导致作为与不作为区分的复杂性与恣意性,而且实际的区分结论也不妥当”。
四、因果关系
引起了结果的是作为,没有引起任何现象的是不作为。该说的明显缺陷在于:由于刑法理认,即便是不作为犯,也应以不作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如果否定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则对于不作为的结果犯只能以未遂犯论处,这显然不合适。
五、社会意义说
根据行为的社会意义是引起结果还是不防止结果来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但问题是,这里“社会意义”的概念较不明确,导致区分标准流于恣意。例如,阻止他人救助的行为的“社会意义”是引起结果还是没有防止结果,就难以得出结论。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人因被判处刑罚,如果套用自然界的因果力来判断,那么我们会得出这样一个荒缪的结论,该犯的父母亲与财物被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如果犯的父母不生下他的话,那么犯就不会存在于这个世界,就不可能有后来行为的发生。因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然要抛弃自然法则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因果理论。
目前,判断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我们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主要看该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具备通常性。如果一个行为通常会产生一种危害后果,当这种预料之中的后果出现时,我们就认为该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至于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但由于很偶然的行为产生了这样的危害后果,我们则不认为该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乙被甲打伤,乙在乘车前往缓解的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而。这个案例中,乙并非因为甲的殴打行为造成伤重而亡,乙的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虽然甲的殴打行为造成了乙需要前去接受缓解,但乘车前去并不通常会产生车毁人亡的后果,这里的重大交通事故属于偶然事件,所以乙的与甲的殴打行为之间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回到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上,我们在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时,首先要看出现了什么后果,接着我们要判断,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通常是否会造成这样的危害后果,如果在通常状态下,行为人虽有玩忽职守行为,但并不会导致出现这样的后果,这个后果是别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本就是个意外事件,则不可将这样的危害后果规则于行为人。
教你如何区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六、终原因说
与结果接近的原因是不作为的,犯罪就是不作为,反之,与结果接近的原因是作为的,犯罪性质就是作为。可是,与结果接近的原因在刑法上未必就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例如,行为人出车前未检查刹车装置,驾驶刹车失灵的卡车上路后,遇到行人横穿马路时因刹不住车而撞死行人的,与结果接近的原因显然是撞人的作为,但未能刹住车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上路前未检查刹车性能是否良好的不作为。
七、非难重点说
德国理论与判例的主流观点,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如果非难的重点是作为,就评价为作为犯,反之,如果非难的重点在于不作为,就应评价为不作为犯。非难重点说受到的质疑在于,这可谓一种循环论证,以致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陷入非理性的凭感觉判断之中,而且有可能将所有的过失犯都看做不作为犯。
八、法益状态说
使法益状态恶化的是作为,没有使法益状态好转的便是不作为。风险说认为,不作为是对已经存在法益侵害的风险不予以降低的行为,而作为是积极增加法益侵害的风险,即提高法益侵害的风险的行为。介入说认为,法益向好的方向发展时,行为人介入的,如阻止他人救助的行为,是作为;相反,法益向恶的方向发展时,行为人不介入的,如父亲不救助不慎落水的儿子,则是不作为。应该说,这三种学说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都认为制造风险、恶化法益的,是作为,而没有消除既有风险、未使法益状态好转的,属于不作为。
综上,区分作为与作为,以及判断不作为是否该当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进行抽象地讨论并不足以解决问题。说到底,还是取决于对刑法分则中具体构成要件的解释,同时考虑罪刑法定与责任的要求,注意**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平衡,进行综合判断。
http://hnlssws.b2b168.com
欢迎来到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湖南省邵阳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联系人是郑贴桥。
主要经营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主办,手机微信:*。争创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排名**律师事务所、品牌律师事务所。。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邵阳律师事务所!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