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1、检察院发现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综上所述,法院提出抗诉的情况,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的裁定需要提出抗诉,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是指,在被判处死刑之后并不进行立即执行,而是宣告缓刑两年之后再对犯人进行执行死刑。如果在执行缓刑期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较为良好的话,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特的死刑执行制度,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辨认现场笔录的要求有哪些?
辨认现场笔录的要求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主持下进行,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一、辨认现场笔录的要求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5、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6、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期羁押的类型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期羁押。
(二)变相的**期羁押(“虚**”,实际未**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期羁押。
羁押期间嫌疑人家属应该请律师来进行辩护,侦查期间犯罪人处法律辩护人是不可以会见任何人的。如果执法人员进行**期羁押,犯罪人可以进行起诉或者是申请国家赔偿,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局会把赔偿金打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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